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21: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轻症重大疾病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两次确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除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额及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我们将豁免自确诊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三、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确诊轻症大病所属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二次确诊轻症大病所属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您: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大病保险责任的,
我们将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进行理赔,此种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轻症大病保险责任不同时发生。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大病保险金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事
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今后就之前发生的高度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扣除已经赔付
的轻症大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赔付,并向索赔权利人无息返还自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发生至您申请
轻症大病保险金期间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所应豁免的保险费。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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