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21: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除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各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额及现金价值 降低为零。我们将豁免自确诊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三、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内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
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和《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已缴保险费(复 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九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
症大病,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
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首次确诊轻症大病所属
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患有与前二次确诊轻症大病
所属组别(参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的组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时的轻症大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您: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大病保险责任的, 我们将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进行理赔,此种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轻症大病保险责任不同时发生。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大病保险金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主合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事 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今后就之前发生的高度残疾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扣除已经赔付
的轻症大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赔付,并向索赔权利人无息返还自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发生至您申请 轻症大病保险金期间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所应豁免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大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除法
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 金价值净额,及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主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
1.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a) 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b) 该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 金价值净额之和。
2.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含)后,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大病保险金额等于:
1.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轻症大病保险金额等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含)后,轻症大病保险金等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5%。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经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