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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40: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轻症重疾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重疾,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二、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三、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 年5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安联附加安康福瑞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需要与《安联安康福瑞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反之亦然。

  本附加合同保单生效日[2]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3]、保单年度[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后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5](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附加合同终止 若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4) 因本附加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给付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8]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同时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