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2:51: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5 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
同的已缴保险费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
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按5 倍的已缴保险费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
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在给付身
故保险金后,还将按5 倍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12月备案
四、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第4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给付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
生存保险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1、第4 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5%;
2、第 5 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6%;
3、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此后每次生存
保险金金额递增本合同基本保额的0.5%,直至生存保险金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20% ,此后生存保
险金金额不再递增。
五、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已缴保
险费的110%给付祝寿金。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的领取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 直接给付;
2.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保留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书面申请领
取全部或部分的累积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累积的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的本息将
一次性付清。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的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默认设置为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书面申请变更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的领取方式。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累积生息变更为直接给付的,累积的生存保险
金本息将一次性付清,并自下次生存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采用直接给付方式,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直接
给付变更为累积生息的,该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的领取方式由累积生息
变更为直接给付的,累积的祝寿金本息将一次性付清。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第三条红利第十七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第十八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九条保险费的缴付
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二十条宽限期
第七条基本保额第二十一条借款
第八条合同犹豫期第二十二条欠款的扣除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三条效力恢复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
第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受益人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七条释义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 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