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2:51: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身故保险 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二、
《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 12 月备案
三款约定的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
9、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被保险人自伤的行为;10、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 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12、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止。
第七条 基本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八条 合同犹豫期
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撤销合同 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达邮 戳日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 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的合同撤销权。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 12 月备案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