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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2:51: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后的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 12 月备案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 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 符合本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缴付或分期缴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于本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 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

  第二十条 宽限期

  分期缴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缴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

  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 时现金价值的 90%,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 6 个月。

  借款利息(见释义)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 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见释义)计息。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 力即中止。

  第二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时,若本合同有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 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

  第二十三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 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额不 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

  《龙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 12 月备案

  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额计算相应的保险金。若已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有权更正投保人已取得的 生存保险金。

  3、 若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补足差额部分;若实际已分配 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则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岁。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的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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