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25 10:4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3岁 | 7907.00元 | 20年 |
年金保险8000元 |
1年 |
26岁 | 6047.00元 | 20年 |
年金 |
至88周岁 |
26岁 | 31164.00元 | 1年 |
年金3.0万 |
1年 |
30岁 | 29025.00元 | 20年 |
累积年金120.0万 |
至88周岁 |
51岁 | 35618.00元 | 1年 |
保单贷款 身故或全残 养老金分红 养老金2.0万 |
至8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则本公司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按本
合同上载明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金额,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期间自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保证至被保险人年
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期间内不幸身故,则由被保险人指定的身故年
金受益人继续领取剩余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结束;若在年金领取期间内身故年金受益人亦不幸身故,则
本公司将向身故年金受益人指定的继任年金领取人继续给付剩余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结束。依次类推。
二、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
合同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或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1.1 倍(以高者为准)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2011 年7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ANBP。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则本公司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按本合同上载明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金额,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期间自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保证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期间内不幸身故,则由被保险人指定的身故年金受益人继续领取剩余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结束;若在年金领取期间内身故年金受益人亦不幸身故,则本公司将向身故年金受益人指定的继任年金领取人继续给付剩余年金直至年金领取期间结束。依次类推。
二、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或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见释义)的1.1 倍(以高者为准)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和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分为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和65 周岁四种,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季领和月领。具体的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及年金领取方式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按年领取年金,则本合同所指的年金金额为每年领取的年金金额,其数值等于年金领取当时本合同上所载的基本保额。若投保人选择按季(或按月)领取年金,则本合同所指的年金金额为每季(或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其数值等于年金领取当时本合同上所载的基本保额乘以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