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25 10:4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十六条 保险品种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保险品种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其保险品种。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保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依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一、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缴费期限内且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缴付变更所需的费用之后,增加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该保单周年日24 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须符合申请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八条 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年金领取方式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二年后,在缴费期限内的每个保单周��日,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年金领取开始年龄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在批注上载明后,于保单周年日变更年金领取开始年龄。
在年金开始领取之前,若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投保人可提出变更年金领取方式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在批注上载明后,变更年金领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4、 若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补足差额部分;若实际已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则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三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等于投保人实际缴费的保单年度数乘以本合同按年缴费率计算所应缴付的保险费。若实际缴费日数不满一年,则仍以一年计算。应缴付保险费按返还当时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额计算。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