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爱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24 11:18: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爱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红利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8岁 | 4137.00元 | 10年 |
保32种重疾,满期生存金30.0万 32种重疾保障,满期生存金30.0万 红利30.0万 |
20年 |
0岁 | 4223.00元 | 1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至70周岁 |
10岁 | 7743.00元 | 20年 |
意外重疾7.6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
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
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
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
限二者中的较小者;
(2)投保人已交的本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
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
(2)投保人已交的本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合众爱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28 天至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爱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7.2)。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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