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0:20: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年金 离职津贴 养老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见 7.4),本公司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 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本公司将该被 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 本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月)领取的养老年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按年(或月)分 期领取(见上 2),剩余部分一次性领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 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7.5),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 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 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扣除 终止费用(见 7.6)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 的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若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见 7.7),可以书 面申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被保险人个人部 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 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5.3 保险金申请
1.1 合同构成5.4 保险金的给付
1.2 投保范围5.5 诉讼时效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 账户设置及账户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公共账户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个人账户6.3 权益归属
2.3 保证收益6.4 年龄错误
2.4 红利事项6.5 地址变更
2.5 账户价值6.6 失踪处理
6.7 争议处理
3.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责任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 团体
4. 投保人义务和权利7.2 会计年度
4.1 保险费的交纳7.3 保证利率
4.2 被保险人增加7.4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4.3 减保选择权7.5 全残
4.4 合同内容变更7.6 终止费用
4.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7 最低保留金额
7.8 减保费用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9 现金价值
5.1 受益人7.10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5.2 保险事故通知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 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 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 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 日期计算。
2 账户设置及账户价值
2.1公共账户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 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对于资金在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之间的流转不
收取费用。
2.2个人账户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