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10:0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生存储备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日起每满 3 个周年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储备金,直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自该日起每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以较早者为准),各保单周年日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按照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计算:
当61周岁≤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龄X(周岁)≤65周岁,则给付养20%老金
当66周岁≤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龄X(周岁)≤70周岁,则给付养22%老金
当71周岁≤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龄X(周岁)≤75周岁,则给付养24%老金
当76周岁≤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龄X(周岁)≤80周岁,则给付养26%老金
当86周岁≤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龄X(周岁)≤65周岁,则给付养20%老金
当81周岁≤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龄X(周岁)≤90周岁,则给付养30%老金
当91周岁≤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龄X(周岁)≤95周岁,则给付养32%老金
当96周岁≤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龄X(周岁)≤100周岁,则给付养34%老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2) 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且领取养老年金未满20年(即未满20次),我们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以下二者中的养老年金、生存储备金由基本保额产生,不含累计红利保额部分。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生存储备金后的余额;
(2) 被保险人领取养老年金未满20年部分的剩余养老年金余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养老年金已满20年,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
款
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2011年1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通讯地址变更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分红是不确定的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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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
款
) 条款目录
1. 您 与我们订立的合同3.5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9.1年龄性别错误
1.1合同构成3.6诉讼时效9.2未还款项
1.2合同成立与生效4. 保险费的交纳9.3合同内容变更
1.3投保年龄4.1保险费的交纳9.4地址变更
1.4犹豫期4.2宽限期9.5争议处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现金价值权益10. 释义
2.1保险金额5.1现金价值10.1保单年度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5.2保单贷款10.2周岁
2.3保险期间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0.3保单周年日
2.4保险责任6.1效力中止10.4现金价值
2.5责任免除6.2效力恢复10.5保险事故
2.6保单红利7.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10.6不可抗力
3.保险金的申请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10.7申请人
3.1受益人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8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2保险事故通知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9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3保险金申请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0 现金价值净额
3.4保险金给付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1 本合同约定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