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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19 10:0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3.4 保险金给付 (1)我们在收到保险���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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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

  款

  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 额。

  3.5 法院宣告死亡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处理 判决书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 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 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⒋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交纳日[10.9]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

  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 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⒌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 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因这部分 利益是不确定的,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 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

  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0.10]的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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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 款条

  款

  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0.11]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 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 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

  的权利。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 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⒎ 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续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