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寿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11:3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珠江人寿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见9.2),本公
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3)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180
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珠寿发【2012】35号,2012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珠江附加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的附加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 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 条款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 款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9.1)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相同。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 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 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 解除,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见9.2),本公
司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3)所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合同生效180
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5)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6)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期和至被保险 人年满55、60、65、70、75、80周岁(见9.8)的保单周年日等12种,投保人 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80周 岁。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附加合同2.2条约定的保险 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清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