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母婴保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13:58: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母婴保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2.3.1 被 保险人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身故,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故的,本公司按孕妇 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被 保险人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身体全残,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 身体全残(详见释 义)的,本公司按孕妇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2.3.3 连 带被保险 人身故保 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身故的,本公司按每个婴儿的保险金额 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母婴保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 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范围:凡持有准生证、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适宜生育 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其婴儿(详见释义)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要求解除 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解除合 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类为以下两者之和:孕妇的保险金额为12000元,每个婴儿的保险金额为
500元;
二类为孕妇的保险金额12000元。 投保份数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 分娩结束办理完毕出院手续时止。被保险人因发生其他疾病由产科转入其他病科治 疗时,视同出院处理。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投保满一年的须重新投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被 保险人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身故,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故的,本公司按孕妇 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被 保险人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身体全残,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体全残(详见释 义)的,本公司按孕妇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2.3.3 连 带被保险 人身故保 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身故的,本公司按每个婴儿的保险金额 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