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安祥1号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4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安祥1号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见释义6.4),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安邦安祥1 号定期寿险条款
阅��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 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v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v 本主险合同有180天的等待期。..。..。..。..。..。..。..。..。..。..。..。..。..。..。..。..。.2.4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合同效力中止
4.5 合同效力恢复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5.6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全残
6.5 意外伤害
6.6 毒品
6.7 酒后驾驶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9无有效行驶证
6.10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
6.11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安邦安祥1 号定期寿险条款
u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安祥1号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
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经本 公司核实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主险合同有关的其 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 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 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 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 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 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 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 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 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
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 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 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期和至被 保险人年满55、60、6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等8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保 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您选择的保险期间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 或全残(见释义6.4),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释义6.5)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 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