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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安祥1号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4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上 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受益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 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 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 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 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 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

  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4.3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 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合同效力中止 当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5 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 复。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10)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交的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险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事故鉴定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见释义6.11)进行身体检查或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 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 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6 争议处理 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争议 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和本公司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