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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11:3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利率(见9.10)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 保险合同解除

  7.1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5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8.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 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 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5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 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 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8.7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