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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11:16: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交通意外 满期生存金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 9.5)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05%,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

  意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 9.6),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

  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见 9.7)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见 9.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75 周岁,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不含 75 周岁),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

  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 倍;

  (2) 若被保险人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 倍。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高残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高残保险金”不累加给付,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 9.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