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馨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11:5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
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
本合同约定利率10.10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ഐ 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但借款金
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
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
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
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
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
止。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
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
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
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
付保险费。
5.3 减额交清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您可以在宽限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
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会减少,您无需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给付金额以办理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办理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
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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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毐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您所支
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6.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毐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