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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恒馨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11:5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恒馨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᭘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恒馨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

  六十、六十五、七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八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

  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保险期

  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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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ː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0.4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5;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8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0.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

  ː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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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ഐ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