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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华锐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3 10:29: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华锐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新华华锐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 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 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照 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锐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

  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

  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

  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

  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 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 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