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4:57: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 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 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 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 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 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内容执行。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
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 人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
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保���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