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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4:57: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 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

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