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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4:57: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 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 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后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否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该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或 丧失会员资格证明之日起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欠交保险费扣除 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未还清者,本公司在给付时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条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 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 权适用“第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额以及其它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 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 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 变更协议。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 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

  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