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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境外旅行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

2014-10-30 09:5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机构联系。

  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即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

  被保险人均应在发生紧急救援时立即通知救援机构。只要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者有陪同家属

  一同旅行,救援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24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

  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二)由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三)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合同的

  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四)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

  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偿还垫付款。

  (五)既使本合同已生效,但被保险人的费用在事发时已由或者将由其他救援机构、

  国家救援计划所承担,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任何其它保险单且此保险单可以承担被保险人

  因救援、医疗所支付的费用,被保险人在首次与救援机构联系时即应告知。

  (六)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救援机构取得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

  因的证明材料、救援及医疗费用相关票据等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

  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

  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但是,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对

  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

  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前往下列国家和地区,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

  领地。

  (二)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三)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

  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

  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

  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

  利斯和富纳群岛。

  (四)南极洲

  第十八条

  任何保险责任下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有权

  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转

  运。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

  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若被保险人因签证被拒申请解除合同,应提供被保险人护照及签证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签证被拒的有效证明。

  (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申请书之日起,

  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救援机构将停止所有的救

援与医疗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