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境外旅行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
2014-10-30 09:5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处理。
(二)“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 救援机构将安排为其实施紧急治疗。 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 限,且每次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 承担。 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以下费用: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者事先预约的牙 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境外旅行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2009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阳光境外旅行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200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正式居住场所,年龄在90天
(含)至7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合同。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
人。
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投保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可以选择投保
可选部分。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
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需要救援、医疗、
行政方面的紧急援助时,由保险人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为被保险
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本合同所指的旅行不包括: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为了在境外获得或者寻找医疗治疗或
者外科手术的旅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
病时,由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确认被保险人
需要以下紧急救援服务项目时,在该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与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由救援
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紧急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需要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拨打警报中心的24小时救援热
线电话,口头通知救援机构。
(一)“紧急救援与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性疾病致紧急情况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
险人用救护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并承担救护车的费用。
2、转院治疗
(1)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当时入住的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
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
者邻近国家的医院;
(2)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
送被保险人;
(3)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
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
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4)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3、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性疾病,经救援机构安排入
院治疗,且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的,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医疗费用,具体
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
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