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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境外旅行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

2014-10-30 09:5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从事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十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使用绳索的登山运动、潜水(超过10米)、探险活动;

  (二十)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二十一)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

  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二十二)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二十三)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

  求;

  (二十四)任何非紧急性住院���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

  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二十五)以下病症为既往症,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援助费用:痔疮、扁桃体切

  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中风)、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

  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颈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

  急修补除外)、慢性皮肤病。

  (二十六)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

  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二十七)任何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

  竭、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八)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二十九)非由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之医疗护理或治疗支出;

  (三十)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三十一)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三十二)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

  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

  (三十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

  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被保险人前往本合同第十七条中列明的国家或地区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保险费均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确定。本合同的保

  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收���标准见附件。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

  四时止。保险期间超过九十日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将承担从被保险人出境之日起每次旅

  行不超过九十日的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单有特别说明: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无九十

  天限制的,则按特别说明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保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一)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救援、医疗、行政方面的紧急

救援时,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