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3:1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四、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时,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 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资料、检查 报告单、费用明细单;
4. 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 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 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第六章一般条款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及急性
病医疗保险金、意外及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每一被保险人本人。 同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八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 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 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