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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3:1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 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 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 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 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 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 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 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1. 本公司承担以下类型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 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 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 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 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 运营的客运火车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 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 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 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 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踏上 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时止 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 汽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 运汽车或出租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 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 受的意外伤害;

  (5) 自驾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人汽 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 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但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驾驶或 乘坐非法商业运营的私人汽车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 若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下列约 定给付保险金:

  (1)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 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 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则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本公司按该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 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 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交 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 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 相应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 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 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 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及急性病医疗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 司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 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 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 比例给付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对因突发急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治疗开始之 日起14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对因遭受 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 险责任部分,本公司将按国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费用收取标准与被 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者中金额较低者确定意外及急性病医疗 保险金给付金额。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 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 保险金达到其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