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家颐A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09:42: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家颐A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见释义三)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 时后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领满 20 年养老年金,本公司按照年领 方式下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领取养老年金总额扣除已领取养老年金 金额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领 满 20 年养老年金,本公司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或初次 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六),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 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 费。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期间,不得申请险种转换或保单 借款。
三、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自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 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按照以下标准之一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见释义七)给付养老年金。
1. 年领:每年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养老年金;
2. 月领:若被保险人选择月领方式,每月本公司将按照年领方式下 当年应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的 8.5%给付养老年金。
四、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50%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终止。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家颐A 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家颐 A 款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则本公司按年领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 50 周岁(见释义一)、55 周岁、60 周岁、
65 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 年龄,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二)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三)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四)。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 时后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领满 20 年养老年金,本公司按照年领 方式下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领取养老年金总额扣除已领取养老年金 金额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领 满 20 年养老年金,本公司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或初次 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六),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 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期间,不得申请险种转换或保单借款。
三、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自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 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按照以下标准之一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见释义七)给付养老年金。
1. 年领:每年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