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百变福禄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7 10:42: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禄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百变福禄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条款、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 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3.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55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
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续期保费交纳日期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 期陒对应。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88周岁。
4.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
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4.4.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 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4.4.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3.2),我们无息返
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 的保险费。
4.4.3.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
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 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 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到期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将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当年公布的生存保险金的累计利率以年 复利的方式计息。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生存保险金,或者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
4.4.4.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 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无息返还全部您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做为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 止。这里的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4.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当时
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5.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我
们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
5.1.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邮寄的方式向您寄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 红利派发通知书,并于保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您。
5.2. 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计生息:即将现金红利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当年公布的红利累计利率以年复利的
方式计息。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红利,或者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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