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56: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 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七、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红利或溢交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 的保险费)或保险合同借款未还清的情形,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 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 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 险费无息退还给您。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并按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三) 若年龄、性别发生调整的,满期保险金将按真实的年龄、性别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 原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所 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没有发生符合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责 任中规定的任一疾病,且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之和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 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大于零时,您可在上述余额的范围内,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