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56: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借款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MCCI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 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险单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 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 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 再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 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 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