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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53: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3.6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3款处理,同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 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 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后 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抵付 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 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和一次性付清,其中分期支付

  的支付期限为3年、5年、10年、20年以及至59周岁。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 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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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

  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 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 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 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 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

  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我 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款 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 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 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