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翡翠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13 08:5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公共交 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则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1.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本公司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不再支付意外伤害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恢复效力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中法人寿翡翠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备案材料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红利分配及方式
本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通过红利分配来分享公司的实际经营盈余。但
本合同所有附加险都不参加分红,除非在这些附加险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
的前提下,本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型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且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当年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
余的 70%。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
的确定日为红利分配公布日。本公司在此公布日分配红利额,并向投保人寄发《年度分红业
绩报告》。本公司分配的红利将于每年红利分配公布日计入累积红利;往年累积红利余额将
按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
因本合同期满、全残、身故致合同终止时,当年 1 月 1 日(如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则为保
单生效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将按合同终止日前最后一个红利分配公布日确定的红利
标准计算,以额外红利方式分配给投保人。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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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所载明的保险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
若投保人在递交投保申请书之后的六十日之内未能交齐所有相关文件及保险费,本公司
将不继续受理。
第八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付(年交),交费期间为三年,投保人应当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支付日或支付日之前由投保人交
付。本合同按份销售,人民币 1,000 元为一份。
二、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方式为依照本合同所附的
《基本保险金额表》,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进行确定。
第九条 宽限期
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本合同在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且本公司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中止效力的,可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申
请恢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