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09:50: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6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在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给付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减去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6周岁。
1.4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在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给付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减去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前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