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09:50: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险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险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5利息与利率
本附加险合同中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公布,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利息以此利率计算。每笔生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累积每满一年,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时,每笔生存保险金不满一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本附加险合同中红利累积账户的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公布,红利累积账户利息依此利率计算。本附加险合同中涉及的其他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
9.6高度残疾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9.7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非因重大疾病导致效力终止;
(2) 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或将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3)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4)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5) 本附加险合同满期。
9.8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 犹豫期;
(2) 合同内容变更;
(3) 联系方式变更;
(4) 争议处理;
(5) 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十、释义
10.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2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3高度残疾
指下面列出的8种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