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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红状元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09:50: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本附加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附加险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将进入每个投保人的分红累积账户,并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在您申请时给付。

  五、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主险合同因重大疾病导致效力终止的情况除外)。

  5.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六、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自动垫交

  本附加险附加于含现金价值的主险,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在宽限期结束后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七、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从合同中止日起也将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八、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九、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