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1-10 09:11: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疾病身故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1 年后(以后发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 止。疾病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 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3×基本保险金额。
(4)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 在上述第三款利益给付的基础上,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 险合同随之终止。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金额为:2×基本保险金额。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 10.1)共同认可的与本 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 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 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见 10.3)。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
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
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见 10.4)。
(2) 疾病身故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1 年后���以后发生者 为准)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 止。疾病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10.5),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 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为:3×基本保险金额。
(4)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 在上述第三款利益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