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幸福人生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1-10 09:11: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年龄确定与错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误处理 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并向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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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 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9.3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
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 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
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 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
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9.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0释义
10.1本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
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3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周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10.4 基本保险金额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
10.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6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
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 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7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
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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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毒品 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政府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0.9 管制药品 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
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0.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或等于 20 毫克。
10.11 无有效驾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驾驶(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6) 公安交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