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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35: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珠江人寿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珠江人寿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疾病身故 意外身故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本公

  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 届满。

  (三)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10.5),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五)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见 10.6)(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

  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交费期间和方式 3 年限期年交 5 年限期年交给付比例 15% 21%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珠寿发【2012】35号,2012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见10.3)以下(含六十周岁),身 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合 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 10.4)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 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本公

  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 届满。

  (三)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10.5),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五) 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