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27: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生存金 满期生存金 红利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3]前身故,我们给付身故时已交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标准体[4]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生存年金
1. 按年领取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选择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到达年金领取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给付生存年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金已领取期数达到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时结束,本项责任效力终止。
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保险期间[5]末对应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首个年金领取日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如果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且已领取生存年金次数未达20次,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年金领取额×(20次-已领取次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按月领取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选择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到达年金领取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的8.4%(四舍五入至0.1元)给付基本年金月领额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金已领取期数达到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时结束,本项责任效力终止。
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保险期间末对应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首个年金领取日时被保险人的年龄)×12。
如果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且已领取生存年金次数未达240次,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年金月领额×(240次-已领取次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6]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 条款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7年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财富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60天至55周岁[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年金领取额
本合同的基本年金领取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年金领取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3]前身故,我们给付身故时已交保险费返还额,保险费返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额=已交保险费×(1+2.5%×已交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标准体[4]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生存年金
1. 按年领取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选择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到达年金领取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给付生存年金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金已领取期数达到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时结束,本项责任效力终止。
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保险期间[5]末对应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首个年金领取日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如果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且已领取生存年金次数未达20次,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年金领取额×(20次-已领取次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按月领取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选择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到达年金领取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按当期基本年金领取额的8.4%(四舍五入至0.1元)给付基本年金月领额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金已领取期数达到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时结束,本项责任效力终止。
年金最多可领取期数=(保险期间末对应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首个年金领取日时被保险人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