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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2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向您退还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时所在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同时支付;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的其他各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多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有权收回多分配的红利。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少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将予以补足。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予以补交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五、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予以退还。

  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4.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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