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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2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果我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支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从所应给付的款项中扣除多支付的保险金;如果未能从中扣除,获得多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应予返还。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日对应日,根据本保险条款第4.1 款的约定,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在支付生存保险金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给付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所欠的全部款项。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被保险人身故的处理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本保险条款第2.3 款所列举任何情形之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将返还给您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初始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

  一、您申请领取上述金额,须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您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并且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您应及时告知我们,但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如果我们根据本条款第5.1 款规定向您返还的金额大于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则您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其差额。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