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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2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8、19 和20 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该日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金。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 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以及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年度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或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与最后一期保险金一起支付给本保险条款第4.1 款约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发生变更的,则支付给变更后的受益人。

  2、特别红利

  因合同期满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您。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应当在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的应交续期保险费,才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承

  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计算收到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退保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