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2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8、19和20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该日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要求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条件下,才可以同时或其后申请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价值表、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依据本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5.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