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吉祥健康分红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3 08:29: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吉祥健康分红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 生存金 祝寿金 重大疾病 红利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8岁 | 3200.00元 | 8年 |
满期生存金3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身故30.0万 红利30.0万 |
15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吉祥健康保险分红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