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22 11:01: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生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1+5%)×15% +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1+5%×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为:
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1+5%×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的年数)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1+5%)×15% +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1+5%×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为:
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额×(1+5%×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的年数)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