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014-10-20 10:5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3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豁免保费 养老金
2.3.1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 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 至 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 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8%给付生存保险 金。
2.3.2 祝 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 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3.3 身 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 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 66 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3 倍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3 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被 保险人身 体全残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 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 款)(分红型)条款
(2009 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 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 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3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 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 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 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 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