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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014-10-20 10:5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

  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保 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

  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 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 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 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 金。

  2.3.2 祝

  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 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3.3 身 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 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的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 被 保险人身 体全残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 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

  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

  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 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 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

  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 终

  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 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

  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